食品安全与合规体系

法规与主体责任
餐饮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,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清单,落实进货查验、索证索票、台账管理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考核等基础制度,形成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的闭环机制。
场所与设施
加工经营场所应功能分区、生熟分开、人流物流分开,设置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备餐、餐饮具清洗消毒、食品贮存等功能区;配备防蝇、防尘、防鼠设施与通风、排烟、照明、给排水系统;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数量充足、用途专用、标识清晰,并落实保洁柜与消毒后存放要求。
采购与贮存
采购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,建立进货查验记录;食品应分类、分架、隔墙、离地存放,生熟分开、先进先出,冷藏冷冻设备温度达标并定期校验;有毒有害物品与食品及原料分区存放,严禁混放。
加工与供餐
原料处理、加工、供餐全过程应保持清洁,避免交叉污染;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,大块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℃;烹饪后至食用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;超过2小时应在高于60℃或低于10℃条件下存放;剩余食品应冷藏保存且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,在确认未变质并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再次供应。
从业人员与应急
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,保持良好个人卫生(工作前、处理原料后、便后洗手消毒;穿戴清洁工作衣帽;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戴戒指加工食品;不得在加工销售场所吸烟)。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时,应立即停止经营、封存可疑食品与原料、及时报告、配合调查与处置,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